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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发布者:农村特色
    2017-01-16 13:43:44   转载

     近日,河北省政府颁布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历程,但也积累了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财政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有关。因此,必须创新思维、完善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这是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抓手和牵引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将“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列为全省深化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克志书记和庆伟省长在年初的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冀政发〔2016〕49号)》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三、主要特点

      《意见》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特点:

      创新体制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据户籍人口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找准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着力点,拓宽覆盖范围,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分类精准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精准制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引导经济发达市、县(市、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适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省、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的因素实施奖补,有序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创新支持方式。统筹运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支持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力和辐射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便利条件。

      四、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奖励)机制。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给予适当补助。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测算给予奖励资金。

      二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第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第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完善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第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分配就业专项资金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支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三是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力。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

      四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顺利落地,《意见》着重从狠抓工作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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